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报销范围的种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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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报销范围的种类:

  (一)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

  (二)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

  (三)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

  (四)在境外就医的;

  (五)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。

 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:

  (一)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内,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,因分娩、流产、引产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,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,实行限额结算:顺产1000元、剖宫产(难产)2000元、流产300元、引产800元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200元。

  (二)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,其住院分娩项目补助和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结算限额。因住院分娩引起的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,按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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